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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拟推行三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来源: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 作者:泸州房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5-08-27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通告,就修订后的《泸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以拓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利益,满足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多样化选择安置方式的需求。

要点速览

▶房票奖励及优惠方面:

1、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房票使用时间实施阶梯奖励。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2%的房价优惠,在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时,由开发企业直接一次性给予优惠。

▶房票运用方面:

1、房票实行实名制。

2、在确认被拆迁户有合法产权房屋前提下,房票可自愿转让一次。

3、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4、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房票原则在被征地项目所在区的行政辖区内使用,江阳区、龙马潭区可根据实际跨区使用。

5、到期兑付。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通告,就修订后的《泸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以拓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利益,满足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多样化选择安置方式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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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在货币安置的基础上,将房票安置作为一种补充方式,按自愿申请原则推行。房票安置,是指集体土地征收部门针对符合享受房屋安置人员,按照征地时现行货币还房款发放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后,经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以发放房票形式核发给应享受房屋安置户,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安置补偿方式。房票使用有效期限为出具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

实施细则明确了房票奖励及优惠、房票运用等。

在房票奖励及优惠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奖励标准与企业优惠。

奖励标准。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房票使用时间实施阶梯奖励。房票在3个月内使用的,奖励标准为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8%,房票在4—6个月内使用的,奖励标准为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3%。奖励费用发放给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并计入项目征拆成本。

企业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2%的房价优惠,在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时,由开发企业直接一次性给予优惠。

在房票运用方面,实施细则作出如下明确:

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可以是户主或家庭成员,可在申请房票安置时明确,经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登记后生效。

自愿转让。在确认被拆迁户有合法产权房屋前提下,房票可自愿转让一次。被拆迁户和房票受让人需持身份证、转让协议等资料到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办理转让备案手续。转让的房票在有效期内使用,享受房票安置奖励时间从首次开具房票之日起计算。房票未使用或使用条件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丧失房票安置奖励权益。

限期使用。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房票购房或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选择房票安置后重新申请货币安置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使用范围。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房票原则上在被征地项目所在区的行政辖区内使用,江阳区、龙马潭区可根据实际跨区使用。

到期兑付。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选择房票安置后重新申请货币安置的,由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凭房票向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提交申请,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30日内,将应享受的货币还房款按原发放渠道和方式发放到位,货币还房款不计息。

实施细则要求,参与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与《泸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房源库内房源一致,由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动态公布。各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制作、发放、结算、兑现、退回及遗失补办等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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