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保租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情况需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一)以北京市为例,保租房项目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租房,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定价。(二)以杭州市为例,保租房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实行一套(间)一价。同时,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等保租房项目租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案的保租房租金可以按年度调整,如租金调增的,每套(间)年增幅不得超过5%,且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运营单位实际收取的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租金,运营单位以床位出租的,自行确定每床位的租金,但房间内所有床位总租金不得高于该房间的备案租金;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备案租金发生调整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执行,合同对租金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房局(2022)120号)。
保租房项目一般享受民用水电等优惠政策,具体情况需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一)以北京市为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租房,执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政策和居民用热价格政策。具体执行范围、起止日期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确定。
(二)以天津市为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对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以济南市为例,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照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关于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2)744号);《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津住建发(2021)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