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发〔2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22〕36号)精神,结合泸州实际,现将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安排。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为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三、普查组织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泸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研究决策;设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普查基本单位清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成果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数据审核评估、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经济发展、抓普查质量,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应统尽统”。
综合保障部门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
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酒业发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商务会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
垂直管理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本系统工作,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负责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部署的相关普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上级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海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民族宗教、公安交警、国资、通信管理等部门和烟草、电力、石油、石化、航空等单位及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掌握的普查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参与普查相关工作。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区县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及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经济发展和普查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人员经费。提升普查工作队伍业务素质,保持队伍稳定。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和“两员”劳动报酬,按现行经费渠道由省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突出质量管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配合国家统计督察及上级普查相关检查,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巡查、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普查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普查中的应用,建立税务、电力、市场监管、金融、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搭建共享平台,实现部门行政记录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成果运用。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进一步发挥普查成果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附件:1.泸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泸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附件1
泸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余先河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何洪波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罗素平 副市长
王斌达 副市长
杨长缨 副市长
葛洪亮 副市长
成 员:李振蛟 市政府秘书长
张 爽 市委副秘书长、目标绩效办主任
范永友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 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邱亚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智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 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 岚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陈 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曾一平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
赵丽娟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黄玉林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昌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 著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曾 焱 市科技和人才局局长
张玉帆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 坤 市民政局局长
张 伟 市司法局局长
周 毅 市财政局局长
张国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丁跃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陈 进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云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 江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喻 斌 市水务局局长
陈廷俊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游 进 市商务会展局局长
李 凌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曾 妍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何 刚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杜 磊 市国资委主任
赖旭刚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唐 一 市统计局局长
熊建辉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邹学明 市酒业发展局局长
李 智 市口岸物流办主任
陈 锐 市税务局局长
赵礼彬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队长
覃 尧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肖华轩 人行泸州中支行长
金 强 泸州银保监分局局长
唐栋良 江阳区区长
徐 兵 龙马潭区区长
袁维荣 纳溪区区长
曹 阳 泸县县长
王 波 合江县县长
王一米 叙永县县长
赵源华 古蔺县县长
张 程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罗了威 酒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蔡宗炜 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区县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唐一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此文件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全程参与经济普查的各项业务流程,特别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数据审核验收、普查数据质量检查抽查等环节全程介入,对所属行业的单位数量、普查数据进行评估验收和审核确认。
该领导小组为阶段性议事协调机构,待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2
泸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洪波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 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 一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罗 月 市民宗局副局长
张 玺 市委编办副主任
阮 杰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贾 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党委书记
王文兵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 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周利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经济师
邹 海 市交通运输局总规划师
谢 芳 市水务局副局长
江维兵 市农业农村局总经济师
杨 庆 市商务会展局副局长
邓 玲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 颖 市统计局副局长陈 锐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王 刚 江阳区常务副区长
袁 瑞 龙马潭区常务副区长
唐浩然 纳溪区常务副区长
叶仕良 泸县常务副县长
陈琪楠 合江县常务副县长
冯 健 叙永县常务副县长
况 涛 古蔺县常务副县长
刘智宇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锡君 酒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杜雪峰 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唐一同志兼任。该工作组为阶段性议事工作组,待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