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园区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工程项目公司:
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行为,现将《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6日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泸州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安全、环保、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绿色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经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均应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建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各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入,并明确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注重现场检查核验和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信息和现场市场信用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信息、预拌砂浆企业备案信息、质量、安全、环保主要负责人信息、信用评价承诺书等信息。
(二)现场市场信用信息由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1.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活动中获得的奖励、取得绿色建材标识认证等信息。
2.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分为:重点监督信息(质量管理与控制、安全生产、绿色生产、其他)和一票否决信息两类。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直接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各级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采集。
第七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申报基本信息后,按照属地监管权限由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负责审核,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资质资格基本信息进行复核,基本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由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信用评分企业进行管理。
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企业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更新,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分别由市、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超期提交的,应立即整改,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虚假录入基本信用信息被核实的,取消评定等级,作为无信用评分企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需要审核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由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集和审核确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级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直接采集确认。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决定、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奖励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首次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采集方式,首次评价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制定评价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组建评价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评价;动态评价由各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每年每家企业进行动态评价不少于1次;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进行抽查。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基本信息填报并通过审查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评价工作,未进行基本信息填报的视为无信用评分企业。
第十二条 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级(95分及以上)、B级(95—80分,含80分)、C级(80分以下)、D级(无信用评分)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重点监管企业,D级为无信用评分企业。企业信用等级在现场信用信息首次评价后公布,根据动态信用信息动态评价结果更新。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2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评价得分=不良信用得分(标准分值为100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良好信息最多加分值20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质量管理与控制得分+安全生产得分+绿色生产得分+其他得分。
不良行为信息中,按照评价内容及减分标准在标准分基础上对其进行减分计算,出现一票否决信息,撤销其已评定等级到下一个等级直至D级,信用得分降为下一个等级的最高分;良好信用信息是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市场活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首次完整录入基本信用信息并注册成功后,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80分,初始信用评分级别为B级,直至企业通过信用信息首次评价或动态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首次评价由评审小组按《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进行企业评价,并在该表上注明每项得分。如果企业在首次评价中有一票否决的情况,则认定企业首次评价等级为D级。
第十六条 各级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在动态评价过程中,应该现场填写《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对企业现场信用信息实施监督检查评价计分,并注明每项得分,监督检查评价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评分结果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对部分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具体条款详见附件《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中“一票否决”部分。
第十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可以进行加分,加分规则详见附件《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中“良好信用信息”部分。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每季度发布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信用等级、无信用评分名单等企业信息。
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中的扣分行为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的扣分行为。信用信息计分有效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评价过程中需将加减分、一票否决等决定的相关表格、文件、照片、视频等依据上传至信息系统中。需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中相关条款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进行认定。
第五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受理按照“谁直接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有权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市级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由市级建设行政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进行受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信用信息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实名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在提出异议的相关报告中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是个人亲笔签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回复。经复核确有错误的,由各级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文件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予以纠正。异议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议申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异议申诉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报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审核后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或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不再受理评价对象提出的异议申请或更改申请。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公告和异议受理,参照企业信用信息执行,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抄送至市级相关部门。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等级对各类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被评为A级的信用良好企业,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在申请绩效引领性企业中向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可作为行业示范企业,在国有投资项目中择优使用。
(二)被评为B级的信用一般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在国有投资项目中择优使用。
(三)信用评价分低于80分(含)的C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应将相关问题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由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列入资质动态核查名单、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资格等行政处罚,并依法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视情节轻重实行行业内约谈、劝退等惩戒措施。整改合格后,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移出重点监管名单;不建议在国有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使用信用评价为C级企业的施工项目列入重点监管项目。
(四)信用评分为D级企业列入无信用评分企业名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提示交易风险,并依法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由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列入本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应在国有投资项目中使用;施工单位在签订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前,应自觉查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评分情况,不选择列入D级无信用评分名单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使用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的施工项目列入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八条 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可以先警告,督促企业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整改。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采集部门核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整改报告等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申请移出信用评分C级或是D级名单的,可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起三十日后开始生效,试行有效期为两年,从2023年1月16日开始试行。在执行期间如中央、省、市出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则以中央、省、市出台文件为准。
附件:泸州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12 月 16日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 | ||||||
企业名称: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 价 内 容 及 标 准 | 标准分 | 得分 | 评价期限 | |
1 |
不良信用 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 | 质量管理与控制(40分) | 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主任具有相关中级以上职称,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持有散装水泥行业相关证书 | 2 | 评价生效起6个月 | |
2 | 试验场所各功能区设置齐全、分布合理,通风采光好;试验室工作环境,废水、废渣处理等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 3 | 评价生效起6个月 | |||
3 | 标准养护室符合要求,面积(不少于30㎡)或温湿度控制符合要求;专用留样室符合要求(面积不少于15㎡) | 2 | 评价生效起6个月 | |||
4 | 试验室主要仪器设备和工作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和建立台账,仪器设备定期检验或处于正常状态 | 3 | 评价生效起6个月 | |||
5 | 试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完善,建立试验室人员、设备、物料、客户等完整的体系资料 | 3 | 评价生效起6个月 | |||
6 | 严格执行原材料采购控制程序和严格执行原材料供方管理程序;建立材料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原材料使用去向清晰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7 | 建立、健全质量的检验制度,工序管理和质量检查、记录;原材料进场台帐、质量合格证明、进场批次抽样复验,复试频率、参数符合GB50164要求;已制定原材料的检验项目、检验频率及封存样规定,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有完整的原始记录、留样及检验台帐;原材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投入使用 | 5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8 | 水泥、砂、石、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每两个月内送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一次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9 | 配合比通知单下达准确或按配合比通知单配料生产;有完整的各类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计算书,外加剂和掺合料掺量经试配确定;试验室有与生产任务单相吻合的配合比通知单、生产配合比主要胶凝材料用量与资料配合比要基本一致,且试验室与控制室之间有工作交接记录和定期数据备份资料 | 5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10 | 按GB50164开展混凝土出厂前的检测工作,建立坍落度、强度等质量检验记录;混凝土强度的试块留置组数符合规定,并标识清楚、规范;混凝土标准养护室不存在空白试件,无替施工企业代做试块现象;企业出厂检验试件的28d抗压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
| 标准分10分,每类不符合项扣3分,最高扣10分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11 | 每月进行混凝土强度统计分析,并评定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 | 1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12 | 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以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资料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13 | 安全生产(20分) | 具备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并设置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14 |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设置台账,具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15 | 具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签到册、图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工种安全培训记录(1分);具有安全、消防应急演练记录(1分)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16 | 办公楼及生产区域用水、用电、用气及消防等不存在安全隐患 | 4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17 | 厂区构筑物(实验室、搅拌楼和料仓封装塑钢棚、支架、支撑)不存在安全隐患,搅拌楼桩基牢固,无进水、老化现象 | 4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18 | 在新冠疫情期间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按照相关防疫要求进行测温、记录等工作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19 | 具有车辆书面安全行车记录台账,自有车辆和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台账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20 | 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存在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设安全警示标志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21 | 绿色生产(30分) | 厂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并有效运行,运输车辆有防洒漏措施,保持车辆清洁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22 | 厂区道路及作业区道路已硬化,无明显积水现象(1分);厂区内临时堆场采取全覆盖措施(1分)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23 | 厂区设置沉淀池,循环排水沟(3分);废水泥浆无外溢现象(2分) | 5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24 | 厂区及料仓设置喷雾、洒水等降尘措施 | 3 | 评价生效起6个月 | |||
25 | 已安装扬尘噪音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在线监测平台,无故意不使用该系统的现象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26 | 厂区内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27 | 生产线及搅拌站台和运输皮带实行全面封装,料仓全封闭(3分);料仓内安装喷淋设施并有效运行(2分) | 5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28 | 料仓内的砂石原料分区放置,无混料情况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29 | 采用砂石分离机时,砂石分离机的功能完好,运行正常或采用其它设备处理废弃混凝土并实现砂、石和水的循环利用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30 | 已建立厂区环保管理体系,设置环保负责人,具有环保检查的相应制度及检查记录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31 | 在重污染天气执行“一厂一策”等环保相关政策 | 3 | 评价生效起6个月 | |||
32 | 其他(10分) | 按时报送企业生产统计报表等资料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33 | 按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砂浆备案要求配置职称等管理人员(试验室人员除外) | 3 | 评价生效起6个月 | |||
34 | 主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3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35 | 具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2 | 评价生效起3个月 | |||
36 | 一票否决 | 一年内因产品质量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37 |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并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38 | 厂区内有污水、雨水外排现象被环保部门处罚的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39 | 有违反“一厂一证”的要求,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申请资质资格提供地址外,设立分公司等其他厂址的;或是超资质资格承揽工程的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40 | 厂区已无生产线等主要生产机械设备,已经无生产所需的人员,并且一年内统计报表显示未生产的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41 | 已经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或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资格被撤销的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42 | 发生参与人员达到10人以上的较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事态复杂,出现拉横幅、打砸、围堵党政机关、堵路等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 评价生效起12个月 | ||||
43 |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
1 |
良好信用 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 | 加分项(最高20分 | 取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 最高加4分(一星级加2分。二星级加3分;三星级加4分) | 认定材料发布起24个月 | |
2 | 通过ISO体系认证或企业取得与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相关国家专利 | 加3分 | 认定材料发布起24个月 | |||
3 | 安装扬尘、噪音在线检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 加2分 | 认定材料发布起24个月 | |||
4 | 取得“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称号 | 最高加4分(一星级加2分,2星级加3分,3星级加4分) | 认定材料发布起24个月 | |||
5 | 取得四川省生态环保厅颁发的重污染天气绩效引领性企业称号 | 加3分 | 认定材料发布起24个月 | |||
6 | 取得市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不含行业协会及学会)表彰的 | 每取得一项加2分,最多加4分 | 认定材料发布起24个月 | |||
分数合计 | 备注:一票否决的情况,注明一票否决后企业在哪个等级;“评价内容及标准”中有一项不符合的,则该项目不得分 | |||||
检查人员签字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 ||||||
检查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