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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7-13 | 7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9日

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当地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外,对在我市境内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下事件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事件的奖励,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申报省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

第四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

多人共同参与成功避险的,由共同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奖励;无共同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单位奖励。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

对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荐其纳入本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表彰表扬范围,或将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迹函告其所在单位并推荐给予表彰表扬,其相关物质奖励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本奖励办法范围。

第五条 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励工作。

第六条 精神奖励由市地质灾害防治与救援专项工作指挥部按相关规定,表彰表扬为“地质灾害防治先进个人”或“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条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20人(含)以上至30人(不含)以下的事件;二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20人(不含)以下的事件;三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以下(不含)以下的事件。

一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8000元、单位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5000元、单位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000元、单位奖励8000元。

按照“分级奖励、不重不漏”的原则,市级主要奖励一等奖和二等奖,县(区)主要奖励三等奖。同时,县(区)已对一次避免伤亡10人(含)以上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金奖励的,市级不再重复发放奖金,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八条 符合市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物质奖励标准的,主要奖励程序为:

(一)推荐。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避免可能的因灾伤亡人数,确定推荐上报个人和单位名单,逐个事件审核填写《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附件1),并组织核实成功避险事件的真实性,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推荐材料(附件2)。

(二)审查。按照“随时受理、集中审查”形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根据区县上报材料,组织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进行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和核查情况,确定奖励等次。

(三)公示。在市级有关新闻媒介和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进行奖励决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个人和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可能的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励等级、奖金额度等。

(四)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奖励通知。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实兑付奖励资金。

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市、县可在成功避险事件后按程序即时奖励,不再重复集中奖励。

第九条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宣传推广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案例。

第十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市级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区县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审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附件:1.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

2.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现场核查报告(参考提纲)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拟推荐的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发生地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2.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先进事迹:主要介绍所推荐的个人和单位在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的发现、研判上报、组织协助避险转移过程中的先进事迹。要求材料真实,事迹突出,文字精炼。

3.各级主管部门意见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现场核查报告

(参考提纲)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核查工作何时开展、参与人员等。

二、灾害基本情况

地质灾害基本特征、灾害发生时间、损失情况、是否为预案点、是否属于因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实施区域性统一转移避让或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等。

三、成功避险情况

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证明材料、走访证人等方式,梳理成功避险过程、核实成功避险避免可能的因灾人员伤亡数量和避免财产损失情况等(需附灾害发生前后对比照片、实际避免伤亡人数佐证资料)。

四、拟推荐对象情况

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证明材料、走访证人等方式,核实确认拟推荐个人和单位在本次成功避险特别是在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的发现、研判上报、组织协助避险转移过程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是否属于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多人共同参与的,要逐一明确参与人员姓名及在本次成功避险中发挥的作用。

五、现场核查结论

根据核查情况,对核查工作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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